官方发文: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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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2月28日电 (谢雁冰)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2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,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,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,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,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。

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,首次对行政法规、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。

何勇说,《意见》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,针对当前以罚增收、以罚代管、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,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,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,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,按照处罚法定、公开公正、过罚相当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,依法行使权力、履行职责、承担责任。

何勇表示,《意见》强调三个“不得”、两个“严禁”。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。一方面,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,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,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。

“换句话说,罚款不能随意,过罚要相当,处罚要精准。”何勇说,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,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;要坚持大错大罚、小错小罚,不能小错重罚、大错轻罚,把不该罚的罚了,该轻罚的重罚了,该重罚的轻罚了。另一方面,就是两个“严禁”,严禁逐利罚款,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。

何勇指出,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,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,避免类案不同罚。解决这个问题,主要是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。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,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,尽量压缩裁量空间。

何勇还表示,要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。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,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,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、点名曝光,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。(完) 【编辑:钱姣姣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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